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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九条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协议书;
  (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五)公司章程;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公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七)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八)公司住所证明材料;
  (九)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发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申请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和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送设区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申请在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本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金融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凭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出具的审批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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