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
广西银监局负责牵头召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依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市的县(市、区)内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逐级审批制,最终审批机构为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区域不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由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合并和分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设立在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业务范围覆盖设区市的城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四)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自治区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