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明渠保护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0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明渠保护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城市明渠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明渠(以下简称明渠)保护,防治渍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明渠的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明渠是指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雨水、污水的沟渠,是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明渠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门资金,组织对明渠进行综合整治,发挥明渠排渍排涝、提升水景观功能等综合效益。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明渠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明渠年度整治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对明渠实施综合整治。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明渠保护的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政府负责辖区内明渠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范围内明渠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明渠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明渠保护和建设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划定明渠工程安全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并勘界立桩,标明范围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明渠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从渠堤或者渠道开口面禁脚向外延伸3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对明渠进行规划保护。
第六条 从事各项建设应当避免占用明渠,确需占用明渠的,应当符合明渠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