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水务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法制〔2009〕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将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等10家单位实施。按照《
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我办对其委托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水务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委托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等10个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中,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等九个单位委托期限为5年,深圳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委托期限3年。执法人员均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在其负责管辖的河道区域内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3828822
(二)深圳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在深圳河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珠光路宝珠花园碧涛阁
咨询和投诉电话:83590984
(三)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