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第
十三条、第
三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粤文市〔2003〕53号);《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文明电字〔2005〕23号);《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批复》(文市函〔2007〕2373号);《转发文化部关于在深圳市开展推进网吧连锁经营试点工作批复》(粤文市〔2007〕172号);《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广东省工商系统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工商企字〔2005〕448号)。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以及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各1份);
(9)《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2.全国、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门店还应提供: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文化部、广东省文化厅批准其为网吧连锁经营企业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关于设立直营门店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立深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立项申请应提供:
(1)《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深圳市网吧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
a.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总部法定代表人以及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安排意向(原件1份);
(7)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统一使用的商标、字号及门店装潢设计的图样(原件1份);
(9)3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已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提交其申请材料);
(10)发展计划书(原件1份);
(11)《申请人承诺书》(原件1份)。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立项申请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网吧)》(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场所内计算机结构拓扑图(原件1份);
5.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应提供: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以及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属于深圳市原农村股份合作公司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经区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设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场所临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办理的登记租赁合同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