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的排查方法,区、街道(社区)负责排查本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排查本系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真空、死角。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事要解决"的原则,落实主管的市、区领导和主管职能部门的化解责任,依法、及时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内,不得把矛盾和问题上交、推向社会;属地各区、街道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化解工作合力。
(三)切实解决好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对目前困扰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信访积案,要全面排查,认真梳理,逐项落实部门责任、领导包案。要从政策层面提出限时解决方案,综合施策,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科学配置执法资源、优化执法流程,建立执法标准、加强执法指引,完善执法考评、强化执法监督,防止执法不公正、程序不规范、作风不文明等现象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四、进一步依法规范信访行为,树立法律权威
(一)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继续无理缠访、闹访的,要耐心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置。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予以坚决打击。要在一些要害部门、重要公共场所划定禁止上访区域,维护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正常办公、生产和生活秩序。积极推动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相关规定的立法。公安部门要加强维稳处突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置违法违规信访行为。
(二)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的终结工作。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和复核三级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对按规定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再受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2号),依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终结工作。对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信访问题,信访人仍不息诉罢访的,要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按规定报上级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对已经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政法部门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不再作为案件重新处理;党委政法委不再通报和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