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9日)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八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0年4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