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09〕164号 二○○九年九月二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为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和人户分离家庭提供一次性救助服务,在解决低收入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同时,缩小困难家庭在获得救助方面的差距,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长期以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健全我省临时救助制度,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贫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二、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进城务工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是临时救助申请的要件。在临时救助中,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是相同的。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