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品和服务标价监制方式的通知
(闽价检〔2009〕30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实施《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以来,我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要求以及商品和服务的自然特点,对经营者应当标价的内容和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化了监督检查,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对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也进行了确定,监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标价内容和方式已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接受。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知情权,避免混淆误导,现予明确,对经营者按照规定内容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式样,也可以自行印刷使用,无需标注“经监制”标识,但可标明价格诉求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