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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09〕25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现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今年3月1日起,各局统一按照总局《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出资登记,市局2008年1月14日印发的《重庆市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渝工商发〔2009〕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停止执行。原按《试行办法》办理的股权出资登记,可不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登记材料。
  二、为了确保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录入信息规范,提高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市局已对业务系统中的“认缴出资方式”模块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了出资形式的新选项,各局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务必准确选择录入。原有登记数据的补录事宜,市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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