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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9〕315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2009]786号)收悉。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同意省级以及设区市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省级医学会鉴定费收费标准每例3800元,设区市医学会鉴定费收费标准每例2800元。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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