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福州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通知
(闽价认〔2009〕334号)
福州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关于印发<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文件规定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从事相关价格评估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价格评估资质等级为丙级专业类,可依法在评估机构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对事故造成的车辆、财物、道路、设施损失价格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