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信用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农行、省联社温州办事处、市邮政储蓄银行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宣传发动,形成创建合力。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针对农村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广泛传播金融知识和征信知识。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信用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视积累自身信用记录。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客户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的客户予以限制。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价结果,制定行政性惩戒和奖励措施。信用乡(镇)、信用村可优先在农业项目开发、优惠利率、农村配套服务等方面享受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对恶意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客户,要采取相关措施制约失信行为。市人行要将各地信用评价状况与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挂钩,支农再贷款要重点向农户信用状况较好的地区倾斜。
(四)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9号)和人行杭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08]201号)等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开展评定。各级政府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信用乡(镇)和信用村信息档案。
附件:温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温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育斐
副组长:徐 淼 (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