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在全市范围由各级农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参与,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组织评价工作,构建市、县、乡信用评级评价体系。培养信用示范户,逐步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四)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信用评级机制,推动建立农村中小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涉农金融机构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密切合作,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特点,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结合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等级评定和规范性认定,推动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要加强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
(五)充分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上,扶贫办要与涉农金融机构合作,推广“改拨为贷、财政贴息”联合支农模式,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实行全额或部分财政贴息,执行贷款优惠利率,降低农户融资成本。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支农金融服务,在房管、国土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支持下,稳步探索发展农房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林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要借助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活动,创造条件办理个人住房、汽车和家电等消费贷款,激活农村消费信贷市场;要拓宽与供销社系统等农信担保公司的合作渠道,创新保证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试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12月)。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确定试点乡(镇),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的评定办法,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2年6月)。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中小企业的信息档案。各县(市、区)完成2011年度信用评定工作,并上报信用乡(镇)名单。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市信用办、市农办和市人行赴基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对评出的信用村和信用乡(镇)予以授牌表彰。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