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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服〔2009〕336号)


福建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我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工商函[2009]117号)收悉。我局于2007年8月以闽价[2007]服319号复函核定了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执行期已满,根据《价格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后勤保障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得收取查询费。

  三、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企业注册、登记原始档案电子扫描文档):

  1、本中心查询:100元/户。

  2、异地查询(通过函、电查询或委托中心向异地工商局(中心)查询):200元/户(含邮寄费)。

  (二)查询并打印企业登记档案全套机读基本资料(不再另行收取打印费):50元/户。

  (三)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0.3元/页。

  (四)打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1元/页。

  (五)代办企业登记资料证明:50元/户。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你局后勤保障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范围应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以外的档案资料。你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8]472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比照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与省定收费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他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有提供同类档案查询服务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可参照本复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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