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上述名单的原执法专用停车场转为对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由所在区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重新确定的执法专用停车场公布后,专用停车场应在1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的停放和收费秩序,现对有关规定重审如下:
1、执法专用停车场的职责是为政府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行为(含交通事故处理)和司法部门因司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2、执法专用停车场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人员工作,但不得参与执法部门的执法,更不得私自阻拦、扣押任何车辆。
3、执法专用停车场应建立健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车辆停放的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要求做好公示,严格按公示标准收费,并开具合法票据。
4、执法专用停车场应对停放车辆妥善保管,保证车主的财物安全。
5、执法专用停车场要按规定参加《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年度审验。审验时,须携带工商、税务部门合法证照及执法部门意见。不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视作自动放弃执法专用停车场资格。
6、执法专用停车场有效期二年(以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时间为准),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情况重新确定。因停车场地拆迁、变更,《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即作废,执法专用停车场资格自动消除。
7、凡查实专用停车场有违规行为一次的,提出批评教育,责成改正,并按规定处罚;有违规行为两次的,取消专用停车场资格。
8、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不得接收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的停放。否则,车主有权举报并拒绝缴费,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9、执法专用停车场重新确定后,各执法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就近停放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不得超范围、远距离停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停放到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
10、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执法专用停车场索取好处费、私下提成回扣等。
附件: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