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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办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市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义务协助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市金融办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规程;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筹建和开业材料复审,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统筹并指导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加强与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市金融办增加编制,配备人员专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并保障日常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必须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并配套相应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以及信息沟通等工作;市公安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暂行)》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暂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暂行)》中的内容与上级相关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自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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