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七)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九)提供主发起人及所有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法院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材料,主要包括以下8方面内容: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六)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申请材料,一式11份,其中:省政府金融办3份,市金融办7份,县(市、区)主管部门1份。
第六章 经营要求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发放变相违规搭桥贷款,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其资金只能用于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到资金运用安全,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市、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