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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长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办主任为召集人,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负责牵头协调、组织指导、规范和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领导和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实行A、B岗)。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根据积极争取、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参照各县(市、区)发起人的数量及县(市、区)的意愿,确定试点县(市、区)。第一批试点县(市、区)为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县、龙南县和章贡区,然后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

第二章 初审、复审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试点县(市、区)政府及试点期满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牵头协调单位(金融办或其它指定部门)、分管领导、专管员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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