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宗地面积30亩以下(不含30亩)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占用集体土地的;
(四)农村村民非农建设用地;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不包括村集体内部转移的);
(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土地为主进行转让的;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为主进行转让,面积在150㎡以上(含150㎡)的;
(九)划拨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转让的;
(十)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应当提交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批的。
第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一)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在不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下进行改建、续建的;
(二)临时用地;
(三)赣州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分割转让的;
(五)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和使用条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为主进行转让,面积在150㎡以下(不含150㎡)的;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村集体内部转移的。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先行受理,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申请,均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先行受理的建设用地申请,经初审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将初审意见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后进入联审程序。市国土资源局将其初审意见连同审查同意的建设用地申请,在提请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议前,应当召集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联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市国土资源局应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审。
第十条 部门联审可采取现场会审、书面函件形式或召集会议形式进行。采取书面函件形式联审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书面函件中说明联审的每宗土地的有关情况,并附宗地的有关图件,相关部门应在接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函复市国土资源局(或提供相关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