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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赣市府办发〔2009〕88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审批,适用本工作规则。

  第三条 建设用地供应及已供建设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改变用地条件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二)划拨供地,供地面积5亩以上(含5亩)的;

  (三)未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让宗地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的;

  (四)工业企业因改革、改制或退城进园,原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

  (五)已供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

  (六)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

  (七)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认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

  第五条 工业用地和已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的经营性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六条 下列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查小组审批:

  (一)划拨供地,供地面积5亩以下(不含5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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