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参保,财政部门分别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
省属企业参保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全额补助,在职人员参保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市、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在职人员参保省财政按照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50%,其余部分根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
(二)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
1.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含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上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参保,财政部门分别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参加缴费率为3%的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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