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家单位制定的《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州市监察局制定的《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赣州市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前,确保全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省及中央、省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至2010年,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全市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职工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和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
1.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含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