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或投劳的,都必须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进行。一事一议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0元。筹劳标准为:每个劳动力(即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工日。筹资或筹劳由农民自主选择,不得向农民既筹资又筹劳。
(十)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进入乡镇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村有乡代管”,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村组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方面的支出,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严禁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关于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赣市府办字〔2009〕199号)的要求,对照上述规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当地政府、各涉农收费部门所有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坚决予以废止;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县、乡有关涉农收费部门、站(所)要根据清理结果,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制作新的收费公示牌,将符合政策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和收费单位等进行公示。
三、自查自纠,开展一次涉农收费专项治理。
为确保涉农收费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对照规定要求,立即开展一次涉农收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治理活动。一是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下发的所有涉农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二是要对涉农收费部门的收费、罚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不合理收费、罚款项目立即停止执行;对已发生的收费、罚款,能清退的予以清退。对《关于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赣市府办字[2009]199号),以及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检查组发现问题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于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市农业局。
四、严肃纪律,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关系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始终要紧绷减轻农民负担这根弦,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果断有力。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责任制。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纠风、农业、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经常深入农村基层了解涉农收费情况,对不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发生涉农乱收费乱罚款的地方或部门,一律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文发之日起,对已废止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或罚款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