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
《条例》,加强对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联动机制,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统筹各方力量,把卫生城镇创建与文明城镇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把卫生镇、村创建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百镇千村工程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卫生创建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单位,建立任期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关键环节。一是以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五小”行业的整治为重点,加强环境治理,严格卫生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取缔无照(证)经营,进一步提高卫生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加强硬件建设,国家及省级卫生城市标准都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列为必备条件,要抓住当前国家拉动内需,加大投资的有利时机,抓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着力解决申报卫生城市“入场券”的问题;三是加大农村卫生创建工作力度,将卫生创建活动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和“百镇千村”工程结合起来,加强村镇自来水、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及农户“一建三改”等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四是加强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创卫目标考核、经费保障、奖惩激励、监督管理等保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促进创卫工作制度化和长效化。
(四)加强检查督办。各地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办,对本地卫生创建城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实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专业监督。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监督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创建卫生城镇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创建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素质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