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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省、爱卫办关于2011年起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禁烟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将全面禁烟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并给予经费支持。结合卫生创建等工作加强控烟宣传和法制建设。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要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无烟具,不得设置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医疗机构内设置的商业网点不允许出售烟草。各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室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提供戒烟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主动劝阻吸烟者,不使用烟草接待宾客。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积极开展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2011年实现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目标。2011年底,省卫生厅、省爱卫办将开展医疗卫生系统禁烟工作的考核,对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2、湖北省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名单
  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略)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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