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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省、爱卫办关于2011年起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卫生厅、省爱卫办关于2011年起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实施意见
(鄂卫发[2009]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爱卫办,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即《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到2011年,我国应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卫生工作者既是健康的维护者,也是健康的倡导者,必须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生妇社发[2009]48号文件)(附后)精神,切实履行《公约》和《准则》,现提出我省自2011年起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实行全面禁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控烟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成立当地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网络,研究制定当地卫生部门控烟履约工作规划,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全面禁烟的具体工作计划。从今年下半年起,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进入全面禁烟工作筹备阶段,到2011年,全省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均要成为无烟单位。
  二、广泛宣传教育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控烟政策、吸烟与被动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控烟意识,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知晓度和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禁烟的认知度,自觉维护自己身体健康、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权利。同时,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烟草危害控制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大环境,推动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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