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卫办发[2009]78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中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省卫生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原鄂卫发[2004]29号“
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3、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细则
二○○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以临床医疗为主,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以充分体现发挥中医药优势、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医、教、研相结合,整体水平较高,具有创新能力;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确定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建设目标要求和验收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和评审验收等,委托省中医管理学会承担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建设项目工作予以支持。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单位领导项目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建设项目中的业务建设工作。
第四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照“一次遴选、整体启动”的原则,由各市州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组织本地中医医院开展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入选名单。
入选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各市州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依据《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计划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审定合格的确定为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根据《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切实开展建设工作。
第六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组成专科协作组,确定协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组成协作组工作委员会。加强专科建设中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研究制定临床科室设置、病名、诊疗设备配备等标准规范,建立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各中医药学术团体合作。
第七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承担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督导工作的专家,应当按照省卫生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并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八条 省卫生厅委托湖北省中医医疗监测中心,对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湖北省中医医疗监测中心应当按照《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研究制定监测指标体系,经省卫生厅批准后实施,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厅,通报各市州卫生局和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监测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监测数据。湖北省中医医疗监测中心对各项目报送的临床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实施周期为3年,从省卫生厅批准项目建设计划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自项目实施的第2年开始,将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市州卫生局审核后,于1月底以前报送省卫生厅。
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要重点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对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承担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省卫生厅投入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研究、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信息收集整理等。
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及所在的市(州)、县(市)卫生局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重点专科建设,经费总额不得低于省卫生厅投入经费的两倍。立项不资助项目参照执行。
项目建设经费应按计划及时、足额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应当由重点专科项目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提出,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省卫生厅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评估的建设项目,经3个月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