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菏政字〔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发布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8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476元为基数,确定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增量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人均月增资131元)。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人均月增资218元)。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人均月增资58元)。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低于下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亦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依据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综合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经济效益较好,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476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