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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行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并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绩效工资总量一般应在每年1月份核定,由人事、财政部门先核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再由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地方补贴两个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统一标准。其中,岗位津贴应当根据岗位等级适当拉开差距,地方补贴不分岗位等级按相同标准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义务教育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搞活内部分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应在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安排资金,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并控制在合理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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