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各县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和菏政办发〔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