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200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市绝大多数的县区和部门按照
《条例》的规定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字〔2008〕42号)要求,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专人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集中梳理了2005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加载上网,为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但从总体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亟待整改和规范的问题:一是少数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实施
《条例》重视不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缓慢;二是一些单位对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未按要求全面公开,新产生的信息也没有及时公开;三是有的单位责任意识淡薄,有的单位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未按
《条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答复或办理等等。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事件,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政府规范行政行为的又一次“自我革命”。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利于推动反腐倡廉行动,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严格贯彻执行
《条例》,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县区和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和务实负责的作风,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