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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负责全市煤炭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五)依法组织开展煤炭企业税费监督; 
  (六)负责审批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对煤炭企业除安全生产之外的其他各项检查活动;
  (七)负责监督负责菏政字〔2009〕18号文件的执行和落实;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产煤县成立县煤炭企业税费统征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征办”),主要职能是负责领导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之外的所有煤炭税费征管。县统征办工作人员分别从县财政、煤炭、国税、地税、国土、环保等部门抽调,抽调人员在县统征办领导下,实行集中办公、各司其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县统征办实行双重领导,接受市监管办和驻地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统一征管。煤炭企业税费缴纳实行“依法缴纳、统一征管、源头征收、站点监控”的方式,在县统征办领导下依法集中征收,不得另行征收。县统征办征收的煤炭税费应当天清点缴款,按规定级次足额上缴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每月末及时向市监管办和有关部门上报税费征收入库情况。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控。市县两级共同建立煤炭生产、销售监控网络,对境内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市县两级要与煤炭企业搞好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煤炭企业现有的办公场所和网络平台开展日常监控,企业不具备的设备由市、县两级共同购置,所需资金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支付。各产煤县统征办在矿井出口和煤炭外运出口设立监控点,实行驻矿员制度,明确专人蹲点值班。驻矿员坚持班长负责制,值班人员由班长进行考勤、考核,并实行“谁当班、谁监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市监管办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对煤炭生产销售情况和监控网络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逐步建立煤炭销售统计核查机制。市监管办要逐步探索建立煤炭销售统计核查机制,统一印制煤炭运销凭证,凡销售煤炭均要实行煤炭销售统计制度,煤炭生产企业凭煤炭运销凭证发煤,煤炭运输企业凭运销凭证启运。没有煤炭运销凭证的不准营运。建立煤炭运销凭证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票据发放管理和核对。各县统征办和监控点要严格检查持证运销情况,确保税费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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