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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粮食运输管理。运输、装卸工具和包装用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粮食及粮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不得使用被污染过的运输工具。
  (四)加强粮食储存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粮食储存必须在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仓房或简易仓房内,采用缺氧、低温、通风等科学储存方法,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对粮食虫害的防治,应当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使用的有关标准,熏蒸后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销售;加强对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有毒、有害、有异味或者污秽不洁物品应当远离粮食储存区存放或者清除,以免引起误用或者对粮食造成污染。
  (五)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须办理工商登记,并承担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的义务,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六)加强粮食统计管理。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期向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明确责任,搞好配合和协作
  粮食监督管理涉及市场流通、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等多个方面,发改、财政、粮食、工商、质监、卫生、交通、物价、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市粮食市场安全和稳定。
  (一)发改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服务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监督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监测粮食收购价格变化,解决粮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地方储备粮储存补贴和轮换费用,督促地方储备粮储存企业及时入市收购,填补库存,协调解决粮食工作中资金问题。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法管粮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市粮油质量监测站负责全市粮食质量的监测检验,要配合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库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等,要现场调查,认真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四)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规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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