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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为从源头上加强粮食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粮食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依法治粮,保障安全,一手抓市场繁荣,一手抓市场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执法检查,规范流通秩序,倡导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市粮食市场繁荣、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既要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确保粮食安全,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强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建设一支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公正执法,廉洁文明,精干高效的粮食执法管理队伍,着力推进粮食市场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被作为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管理的对象进行统一管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测手段以及保管能力,依照有关规定,须经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依照规定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不得损害农民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二)加强粮食加工管理。从事以粮食、油料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加工的粮食产品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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