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编制与报送
第六条 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