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1年,全市要基本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到2009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或超过145万人,到2010年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或超过158万人,到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或超过167万人。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一)全面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覆盖计划。
1.进一步扩大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突出扩面重点。以新建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为重点,大力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城镇职工参保办法,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参保措施,努力将本市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稳定参保队伍。各县区在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风险的前提下,可采取阶段性降低缴费比例、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保险费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努力稳定参保队伍。用足用好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补贴,稳定参保队伍。2.大力推动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提高政府补助标准。从2009年起,各县区要适当提高部分参保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的杠杆作用,吸引城镇居民参保。千方百计为居民参保提供方便。各县区要规范业务流程,简化参保缴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做好学生参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包括托幼机构)未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组织学生团体参加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