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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省内外高校特困生在人事、教育部门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帮助特困生就业的主要措施
  (一)发放求职补贴。从2009年起,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校时未申报的特困生,回生源地报到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0元/人的标准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发放人数由市人事局和市教育局负责确定,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拨付生源所在地人事局和教育局。具体由市、县区人事局和教育局负责发放。
  (二)提供岗位援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交通协管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特困生。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各级人才中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特困生就业搭建供需平台,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给予重点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生源所在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就业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2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有相关推荐政策。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各县区要制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接收特困生的政策措施。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特困生就业,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菏政发〔2008〕18号)规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毕业生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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