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切实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省委组织部)
29、选配和招募志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年轻干部和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乡村扶贫开发工作第一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0、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稳定机构,加强力量,提高工作水平。(省编办,省扶贫办)
31、科学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扶贫开发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扶贫开发规划,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各行业各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要与扶贫开发规划衔接。(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残联、省调查总队)
32、整村推进和新农村建设要紧密结合。(省新农办,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33、完善扶贫开发目标管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把各行业各部门的扶贫职责列入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扶贫办)
34、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成效综合评价体系。(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残联、省调查总队)
35、坚持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
36、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扶贫开发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奖励项目资金,对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37、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与财政收入增速应基本同步,连续两年完不成扶贫开发任务的,不得参与各项经济类评优。(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省扶贫办)
38、完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由县级贫困统计监测机构牵头,扶贫、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按照贫困监测确定规模、村民评议识别对象的方法,采取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核定的程序,确定扶贫对象。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要继续完善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制度,非重点县(市、区)两年内要全部完成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对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及时、科学、准确的贫困统计监测体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省调查总队,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口计生委、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