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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药单位要对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研制、生产(配制)、流通各环节的风险因素、安全隐患和质量管理认真进行自查,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搞好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彻底整改,不留后患。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整改落实(2010年1月初-6月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各环节重点进行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重点攻坚(2010年7月初-9月底)。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进行跟踪复查,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提高(2010年10月初-12月底)。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对辖区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措施到位、目标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药品安全负总责,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并实施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健全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加强合作,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发改、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整治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违法药品广告整治方案,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专项整治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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