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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北部沿海地区开展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北部沿海地区开展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寿光、昌邑市人民政府,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对滨海地区的建设开发力度,一大批工业项目在此落户,为沿海区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滞后、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到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两高一资”项目等现象的存在,致使区域内空气质量下降、环境污染投诉和信访案件不断增加,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有效解决区域空气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实施打造北部滨海新城的战略目标,促进北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北部沿海地区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的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是:限期整治废气超标和产生异味污染的重点污染源;严肃查处违犯“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产并产生废气污染的建设项目;督办和查处重复信访、到上级信访的严重扰民污染案件。

  二、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治的原则,认真搞好本次空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一)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污染、高耗能资源型企业,要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无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或虽有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但不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坚决予以关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的,要责令限期补办,并按照“三同时”制度要求,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对存在异味等污染问题的重点污染源,要立即落实停产或限产措施,并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限期解决污染问题,对经限期治理仍不能彻底解决污染问题的企业或单位,坚决实施关停。

  当地政府或管委会是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市环保局等市直部门要严格执法,搞好本次综合整治工作的督查,确保实现北部沿海地区所有污染源排放废气达到国家或省规定标准、区域空气质量达到良好以上、基本无废气异味扰民现象和环境信访发生的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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