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上属驻潍各单位:
《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十一月四日
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救治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包括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急救以及大型群体性活动现场急救等。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实行统一呼号、统一标识、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由市紧急救援中心(市卫生局120指挥中心)实行统一受理和指挥调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常规急救医疗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中小学校应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团体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和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就近、及时、兼顾医院救治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第八条 按照精简、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