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农综办〔2009〕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09〕178号)、《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09〕196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一、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油茶、柑橘等主导产业。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药材深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不予扶持的项目包括:原料主要来源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立项条件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立项条件参照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立项条件,详见《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申报指南》(浙农综办〔2009〕49号)和《关于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浙农综办〔2009〕74号)。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四、贷款贴息扶持方式
1.2010年财政贴息资金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粮棉油糖肉等大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在2009会计年度发生并支付的利息;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笔2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2010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后落实的贷款,在2009会计年度发生并支付的利息;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笔2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2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5.贴息率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指标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等情况确定。
已申报了2010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的,不能申报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在申报2010年贷款贴息项目时,积极申报与农发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
五、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县(市、区)农发办将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递交市农发办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再由各市农发办将初步审核后的项目申报材料于2010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农发办审定。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二)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银行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材料;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项目单位的审计报告。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审核表》(附表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4)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5)。附表1-5由农发办审核汇总后随申报文件上报,附表4-5需同时装订在申报材料中。
(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应当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银行贷款即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落实、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情况;农发办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民的带动能力以及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等情况。
(四)市农发办对所辖县(市、区)农发办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填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附表3)。
(五)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上一年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全面总结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项目,需同时说明2009年和2010年申请农发资金之外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贷款贴息项目审核的客观、公正、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七)省农发办事机构将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八)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或在省财政厅户网站(http://www.zjczt.gov.cn)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办咨询。
联系人:俞利刚 联系电话:0571-88808711
附表: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审核表
4.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5.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1: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贷款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项目投资情况 | 经济效益 | 社会效益 |
总投资 | 银行贷款 | 自筹资金 | 其它资金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税金 | 财务内部收益率 (%) | 直接带动农户数(户) | 直接带动基地面积(亩) | 新增就业人数(人) | 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
小计 | 固定资产贷款 | 流动资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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