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枣庄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流通领域专利产品管理,制止假冒专利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专利产品,其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标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和业务指导并监督实施。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质监、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广电、食品药品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专利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本条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