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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要建立受理、处理机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隔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今年重点清理涉农涉企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根据对2008年市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一)全面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市从1998年推行这项制度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步要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和合理设定行政执法岗位的基础上,着重规范各类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案卷,指导、监督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与完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配套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追偿制度等,形成环环相扣的评议考核体系,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二)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创新服务载体,实现小政府大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市级职能部门权限冲突协调专门机构,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要做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和公布工作,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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