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舟政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立项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公示查阅制度等,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未完成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要向法制部门进行说明;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凡违法设置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