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舟山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舟政发[2009]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市政府决定调整《舟山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规划》总体目标调整为: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目标。实现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并轨实施,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经济适用住房予以保障,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予以保障。本规划期限内,市区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850户以上,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4.61万平方米以上。
二、保障范围和步骤
《规划》保障范围和步骤调整为:
(一)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均收入1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400户,计划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9.38万平方米。
(二)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均收入12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250户,计划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11万平方米。
(三)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200户,计划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3.12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