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根据《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是本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并对其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竞赛评比和命名、表彰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爱卫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下列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康教育体系,协同爱卫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做好社区卫生保健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 度监测和科学研究;做好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解决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