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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办法(2009修改)

  (一)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80%缴纳;
  (二)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不含1.5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70%缴纳;
  (三)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60%缴纳;
  (四)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市政建设费按50%缴纳。
  以外汇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优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二)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投资额报告书。
  第九条 发改部门应从收到项目优惠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核发《惠州市服务业项目市政建设费优惠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应依照发改部门核发的《惠州市服务业项目市政建设费优惠通知书》核定的项目投资额,在项目单位申办规划报建手续时,按相应的优惠率计征市政建设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采取夸大投资等手段骗取优惠的,由发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交市政建设费。项目单位不按期改正和补交相应的市政建设费的,5年内不予享受项目优惠,在下一项目报建时一并补收所欠缴的市政建设费,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咨询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核算时弄虚作假或核算严重失实的,由发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项目投资额报告书。
  第十三条 负责项目优惠办理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优惠工作过程中,不按实际核准项目投资额,故意夸大或缩小项目投资额,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损害政府或项目当事人利益或声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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