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7日以惠府〔2006〕148号发布,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年11月24日以惠府[2009]1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111号),规范服务业项目投资额核准和市政建设费优惠的操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投资额以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为准。
第三条 市政建设费是指投资项目规划报建时,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由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属市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主要包括:物流、旅游、金融、现代商贸、文化创意、总部经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外包服务、公共服务等;
(二)项目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报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
(三)项目投资额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项目投资额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项目用地成本费;
(二)项目工程建设费(含土建安装费和装饰装修费);
(三)与项目配套的设备、用品费;
(四)项目配套设施费(含道路、供排水系统、人防工程、消防系统、供电系统、园林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项目前期工作费(含工程概、预算编制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招投标、勘察、设计费);
(六)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
第六条 项目投资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核算,并编制项目投资额报告书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以报告书编制的项目投资额为依据核准项目投资额。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核准的项目投资额,享受市政建设费优惠: